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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应依法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流程有序开展。 一、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 1.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2.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3.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3)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4)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2)、(3)项规定的材料。 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流程: 1. 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2. 备案。 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1)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2)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3)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3. 募捐。 (1)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2)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3)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四、纳入活动异常名录的情形 (1)不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2)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